版權所有劉紀蕙
施蒂納對於自由主義、社會主義以及費爾巴哈人道主義的徹底批判,引發了馬克思與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的激烈反駁。但是,正如Lobkowitz所指出的,馬克思成熟期的的歷史唯物主義是在他面對施蒂納的挑戰之下所展開的;此外,也是因為要面對施蒂納的批評,馬克思才拋棄了費爾巴哈式的人道主義。然而,Lobkowitz也指出,馬克思不願意放棄共產主義的理想,卻又無法回駁施蒂納對於觀念理想的全面除魅,因此轉而展開他的歷史唯物論。(Lobkowitz 71, 89-90) 至於馬克思所說的,「要改變人們的意識狀態,則需要針對現有秩序提出不一樣的詮釋,以便透過不同的詮釋而獲得不同的認知」(《德意志意識形態》 頁?),是否意味著對於哲學的召喚,或是如同 Lobkowitz所言,正好與馬克思自己所展開的唯物歷史法則有所矛盾,則是我們可以繼續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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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弔詭的是,道德主體(moral subject)與法律主體同樣都處於順服從屬的位置。當宗教上的道德主體自稱比「公民道德」(civic morality, [burgerliche Sittlichkeit])更為「自由」而不受城邦道德律法之拘束,此道德主體之自由只凸顯了其所受綁束的宗教性觀念。(英譯本 52-54) 當這個觀念成為我的固定觀念,召喚我、使我激動、使我狂熱,而成為我們的主人(master),我仍然是其所有者(owner),我是裁判;可是,我對這個固定觀念的忠誠,使我棄絕(renounce)其他所有物(property [Eigentum])。(英譯本 58) 這個主宰精神並且判定善惡的固定觀念,只是一個觀點,一個立場(standpoint),正如尼采與海德格會繼續發揮的問題。施蒂納說,我們被授與(impart)這個觀點,如同承接一個傳統,並且擁抱它、經營它,也因此而被附身。施蒂納甚至強調,所謂的「關心我們的靈魂」(care of souls),其實只是以別人所認為正確的方式調整(tuned)我們自己。 (英譯本 60-62) 此處,我們也看到了傅柯後來在倫理主體問題以及《主體詮釋學》中對此問題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