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中國》之「司法獨立」相關文章
鄭印君
刊在每一期《自由中國》的宗旨(胡適之撰)
我們要向全國國民宣傳自由與民主的真實價值,並且要督促政府(各級政府)切實改革政治經濟,努力建立自由民主的社會。
我們要支持並督促政府用種種力量抵抗共產黨鐵幕之下剝奪一切自由的極權政治,不讓他擴張他的勢力範圍。
我們要盡我們的努力,援助淪陷區域的同胞,幫助他們早日恢復自由。
我們的最後目標是要使整個中華民國成為自由的中國。
雷震在刊行五年之後所檢討而得的工作重點
我們用了很大的力量來闡揚自由與民主的確切意義和其真實價值。
我們過去用了大力來闡釋:實行法治以後建立政治制度的重要性。
我們希望在政治局勢發展的過程中,能夠產生一個有力的「反對黨」(Opposition)。
我們希望能夠團結所有民主國家和反共人士共同攜手反共抗俄。
在經濟生活的領域中,我們認為應該鼓勵自由經濟的發展。
我們認為民主政治就是「與論政治」。一個國家如果沒有獨立性的與論,沒有批評性的言論,………這個國家無論從一方面來講,也就不能算是民主國家了。我們這幾年用了全副的力量來建立批評性的與論。
※《自由中國》中關於「司法獨立」的文章之分類
第
一
輯
(討論建立法治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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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標
題 |
作
者 |
期數(出版日期(皆以民國表示)) |
1、讓人民可以「告法」 |
鄭知三 |
第十二卷第四期(44/02/16) |
2、建立法治 |
社
論 |
第十五卷第四期(45/08/16) |
3、民主、法治與制度 |
徐道鄰 |
第十五卷第九期(45/11/01) |
4、法治與武斷 |
簡
暢 |
第十九卷第十期(47/11/16) |
5、勉新任大法官 附錄:憲法之維護者 |
李聲庭 翁岳生 |
第十九卷第八期(47/10/16) |
6、法治是什麼? |
李聲庭 |
第二十一卷第四期(48/08/16) |
7、恪遵憲法厲行法治 |
李聲庭 |
第二十一卷第十期(48/11/16) |
8、關於民主法治的四項建議 |
陶百川 |
第二十一卷第十期(48/11/16) |
9、羅斯福總統究不敢毀憲 |
唐德剛 |
第二十一卷第十期(48/11/16) |
第
二
輯
(討論當時司法的一般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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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標
題 |
作
者 |
期數(出版日期(皆以民國表示)) |
1、今日的司法 |
社
論 |
第十七卷第一期(46/07/01) |
2、台灣高等法院對「今日的司法」之聲明 |
|
第十七卷第三期(46/08/01) |
3、由土耳其總統孟德士訪華談到政治不應干涉司法 |
姚士幼 |
第十七卷第五期(46/09/01) |
4、再談今日的司法 |
社
論 |
第十七卷第九期(46/11/01) |
5、我所知道的司法 |
簡
暢 |
第十八卷第十二期(47/06/16) |
第
三
輯
(抨擊檢討當時轟動一時的「奉命不上訴」) |
||
文
章
標
題 |
作
者 |
期數(出版日期(皆以民國表示)) |
1、如此司法-「奉命不上訴」 |
社
論 |
第十九卷第十期(47/11/16) |
2、從官方的報道再論「奉命不上訴」 |
社
論 |
第十九卷第十一期(47/12/01) |
3、三論谷鳳翔對「奉命不上訴」案應負的責任 |
社
論 |
第十九卷第十二期(47/12/16) |
4、「奉命不上訴」為何「不予起訴」 |
社
論 |
第二十卷第二期(48/01/16) |
5、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的管理 |
社
論 |
第二十三卷第三期(49/08/01) |
第
四
輯
(討論我國法制上的一些問題) |
||
文
章
標
題 |
作
者 |
期數(出版日期(皆以民國表示)) |
1、軍法與普通司法的劃分 |
社
論 |
第五卷第九期(40/11/01) |
2、軍法與司法劃分的進步 |
短
評 |
第六卷第十期(41/05/16) |
3、軍司法再進一步的革新 |
社
論 |
第十一卷第九期(43/11/01) |
4、司法偵查不容侵越 附錄:軍法審判搶劫案的問題 |
社
論 姚嘉文 |
第十五卷第七期(45/10/01) |
5、冤獄賠償制度之建立不容再緩了! |
社
論 |
第二十卷第五期(48/03/01) |
6、多災多難的「冤獄賠償法草案」 附錄:論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 |
社
論 李聲庭 |
第二十卷第十期(48/05/16) |
7、各級法院不應該隸屬於司法院? 附錄: (1)法院改隸有助審判獨立,保障人權符合憲法精神 (2)慎戒推檢交流,貫徹司法獨立 |
雷
震 王杏慶 李鴻禧 |
第二十卷第三期(48/02/01) |
在所有的國家中,司法權的最重要特徵是盡仲裁的職責,仲裁當然講求公平,所以司法權是否被干涉,也就是所謂的「皇后的貞操」是否能保全,就顯的相當重要了。
由上述的分類與與文章內容,可以發現的是,不乏一些現在是所謂的憲法第一把交椅的學者與政治人物。當時的論述中的觀念與問題也一直延續至今,也就是說,當時在這些社論與專論文章中就已經有相當進步的法治觀念,但是卻一直到最近十年左右以來,才慢慢的有所改善。其間整整走了四十個年頭,才逐漸養成今日在法律學系的法學陶成中所一般是以為當然的法治觀念。
本期刊觀察所整理的第一輯,關於法治理念的建立,其中觀念的提出與討論其實跟我在法律系就讀時所學的內容相去不遠,更何況有些發表者後來成為權威(如翁岳生),他的著作與理念在在都是法律系學生必讀。而李鴻禧後來就更以憲法權威著稱,他的《憲法與人權》、《違憲審查權》更是法律系學生欲進一步了解憲法理念與架構的經典之作。當然,李鴻禧師承東瀛美濃布達吉等人。而之前台灣法律界有兩大派別,日本與德國,李鴻禧就屬前者。(當然近來各種法律受美國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例如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不過,李鴻禧的憲法觀,仍代表法律學界中相當大的一種主流聲音。
另外,《自由中國》也針對司法不同面向的問題提出評論與建議。位我相當好奇的是,這些值得注意與觀察到的問題,卻在一般的法律人養成中,從未曾被提起過。而當時的判例等等,似乎也沒有特別的被注意到,特別是和政治相關的議題,在一般法律系的課程與學習中是不會被提起的。
這未嘗不是一種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