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 Goff 的心態史和 Rogoff 的視覺研究報告
郭美芬、王維資,20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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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goff 和irit這兩位作者的文章,雖然關懷的焦點不盡相同,但是其態度與立場卻有其值得我們深思與學習之處。
1. 首先,對這兩位作者而言,他們都分別從其他人文學科得到養分。
2. 他們都企圖從文本典範之外,由日常生活的一些事物著手,包括服裝、墓碑或者是電視、廣播、博物館等等,開發知識的可能性。
3. 他們都希望重新詮釋過去的含糊不清的歷史或遭到主流排斥的文化。
4. 他們都不希望簡單地建立有架構有組織性的知識模式。
不過這兩位作者的文章卻又有一些差別:
1. 雖然他們都從其他人文學科得到養分,但是卻有不同程度的影嚮,對le goff而言,其他人文學科可以返回去思考傳統歷史學。而對irit來說,這些學科雖然刺激我們從事文化敘述的工作,但是我們卻不應該執著於這些學科,進而過渡使用理論。
2. 在這兩篇文章中,irit提出了用「好奇之眼」取代行家的好眼光,也就說面對文化,我們不應該只是瞭解文化呈現的內容,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去認識文化呈現背後的原因和狀態,舉例來說,當我們面對一座為了紀念納粹時期大屠殺的博物館時,我們不應該以為裡面呈現的就是大屠殺一切的歷史真相,相反地我們應該是問,為什麼會這樣被陳述出來。而這也就是irit認為儘管在這樣的過程中,或許歷史的特殊性會被忽略,但是拒絕把歷史
3. 這種忽視歷史的特殊性問題,同樣也在le goff文章中,隱約被提出。對le goff來說,心態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他可以解決一些過去歷史解釋上含糊不清之處,而我們要去瞭解心態就必須重新回到當時當地下的社會結構,這當然一方面認為歷史環境是決定心態的重要因素,但是另一方面le gofff又認為我們必須去避免刻意提出歷史中的特殊人物和事件,因為從長時間的歷史發展中,我們才可以清楚集體心態。
人們心理狀態的呈現及改變,是史學研究的重要一部。對Le Goff而言,從此角度恰可超越各個學科的專業傾向,而對歷史面貌有更全面性的瞭解。他所持的理由是因著心態史的研究方法及史料的來源,並非局限於像政治史、經濟史或思想史的專門研究,相對的,心態正體現了以上這些學科研究的跨越性形象。推斷或證明歷史中某一個時期有某一種的集體心態的出現,牽涉到歷史中包括地域的、空間的各個層面所能表達之物的集合。心態史的研究,比早先的其他歷史研究方法,更進一步討論在交錯的物質界的條件下,如何影響並成就人們的想法、以及一個被同時代的人所共同分享的集體心態的出現。
所以Le Goff的集體心態的研究,並非以物質表象研究的綜合體作為研究的結束,而是此綜合體如何建構人的集體心態。舉例而言,十六世紀的歐洲人相信有女巫的存在,這意味著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的條件足以容納歐洲人對女巫族群的存在的記憶,以及加強他們對女巫一詞的瞭解,而不是女巫剛好在十六世紀出現的緣故。
如果以女巫作為一個初步的文本來做範例,似乎可以約略回答Le Goff及Rogoff兩人對意象層次的解析。對Le Goff來說,女巫的形象及活動並非課題,而是人們相信女巫存在的動作,才使女巫存在的形象變得特別鮮明,也就是說,女巫是一個連續存在的意象。人們繼續參與這個連續過程中對女巫存在的建構,而非先有了女巫的形象才加入了人的參與。在Le Goff的研究中所建立出的一個意象存在的背後脈絡,而在這個脈絡中具關鍵地位的相信的動作,唯有人才能夠進行,由此,歷史上的人變為歷史敘述中的主體。史家正揭櫫這個歷史真相,而閱聽者如我們,變成接受此歷史真相的客體。
然而就Rogoff立場而言,則是將歷史真相是為意象。此時女巫至少在兩個層次上出現再製的功用。第一個層次是其時代的人如何理解女巫,這個層次正是Le goff會致力的方向。第二個層次則是我們如何理解第一個層次的研究成果,這是Rogoff會進一步涉及到的層次。所以在文本的選擇性上,Rogoff比Le goff更持廣泛立場,在意象的詮釋上,閱聽者藉由對第二個層次的疑問及反省,而將自己置入這個女巫研究課題的主體地位。換句話說,我們處在Rogoff立場的思考,並不是16世紀的歐洲人如何認知到女巫的存在,而是這件歷史事實如何被解釋為我們理解的論述系統的過程。所以女巫研究變成客體,而我們變成拆解女巫研究的主體。藉由這個拆解的動作,閱聽者不但建立自己的主體性,而且達到了Le goff未能達到的範疇:解讀本身就是可以再被解讀的意象或文本。相較於Le goff對歷史真相的建構,Rogoff嘗試將人還原至歷史中,也就是人類活動的主體的努力,他的解構工程顯的更富主體性,更強調個人與詮釋間連結的表現:歷史詮釋權從史家手上,進入個人的視聽者手上。
Rogoff所主張的文本的選擇及建立閱聽者主體性的立場,與Le goff的集體心態的論證互相有異。因為Le goff並不稱頌個人或殊異性,他注目的是長時間的歷史變遷,這個變遷之所以需要由文化或集體心態的角度來訴說,是因為他認為那是社會最深層最後的結構。所以Le goff所選擇的文本,必須是歷史當下的文本,而讀者是接受這個歷史建構的客體。然而在Rogoff敘述中,閱聽人就是主體,而建構是客體,當主體嘗試理解客體時,新的文本會不斷的產生。所以Rogoff歷史詮釋的態度,比Le goff更基進寬廣。
在Rogoff的敘述中,客體是一個已定的文化意義的集合體,而非其文化意義的集合或再製過程。Le goff研究文化積累的過程,已獲至結果,而Rogoff則研究結果,去體察其後文化脈絡運作情形,但是若客體本身並不存在,或是客體的意象並不明確,解構的動作便可能產生困難。舉例來說,Rogoff討論法西斯主義,會比討論一個傳說中的亞瑪遜女戰士的國度來得容易。但是Rogoff所遭遇到的客體的模糊或空白的困難,反而是Le goff集體心態的研究可以發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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