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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側記|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週年與強迫勞動禁止 學術研討會--場次二:遠洋漁工境外聘僱制度之檢討
2025-04-30
活動名稱|2025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週年與強迫勞動禁止學術研討會──場次二:遠洋漁工境外聘僱制度之檢討
日期|2025年4月30日
地點|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人社三館HC104教室(中文實體),以及同步線上(英文口譯)
主講人|邱羽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林良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紀惠容(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凌怡華(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執行長)
主持人|凌怡華(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執行長)
活動連結|連結
活動相片|連結
活動錄影| 連結
活動實錄(開放下載)|連結
主辦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 (ICCS)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側記作者|張雅祺(陽明交大科法所碩士班)
所屬子計畫|遷移、不平等公民、批判法律研究
子計畫主持人|劉紀蕙、邱羽凡、潘美玲
本場次以「遠洋漁工境外聘僱制度之檢討」為主題進行研討,來自各界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齊聚一堂,針對台灣在遠洋漁工之勞動人權保障上之制度困境進行深入討論。本場次之活動由深耕國際人權與強迫勞動多年之國際學者,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凌怡華執行長擔任主持人和與談人,並由多年致力於勞動法研究與外籍漁工權益保障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的邱羽凡副教授擔任主講人,更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的勞動法領域專家林良榮副教授、實務經驗豐富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紀惠容委員,以及長期投入勞工與移工權益倡議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施逸翔資深研究員作為本場次之與談人,共同深入探討台灣之外籍漁工於實務上所遭受之困境,藉由嚴謹之法律分析, 剖析遠洋外籍漁工適用台灣勞基法的議題。
「不宜」並非法源依據,農業部亦無權限公告排除遠洋漁工適用勞基法
於本場次之專題演講中,邱羽凡副教授直指台灣長年以來對遠洋漁工勞動權保障的制度性錯誤與違法行政,並以嚴謹的法律分析指出,勞動部僅以新聞稿形式發布意見,認為「尚不宜以抽象之管轄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及勞動部認為掛台灣船旗的遠洋漁船不應視為台灣領土,致使遠洋漁工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進而使遠洋漁工陷入強迫勞動的風險。邱副教授指出,依據現行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明文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只要在台灣境內而為勞雇關係,即有勞基法之適用,毋庸經勞動部公告,反而是在「欲排除適用時,才需由勞動部公告」!現行制度下,遠洋漁業行業與外籍漁工身分皆未被公告排除,因此依法應適用勞基法。但勞動部與農業部長年卻以「不宜」或「未納入」為由,排除外籍遠洋漁工的勞基法適用範圍。邱副教授嚴正指出,農業部無權公告法律排除事項,即使曾發布公告或行政命令,亦無法取代勞動部的法定公告權限;勞動部亦從未發布排除外籍漁工適用的正式公告,其透過新聞稿或函釋回覆監察院,均不構成法律上有效的排除依據,完全是違背現行勞基法適用原則的解釋,根本地悖離依法行政原則。
此外,行政機關排除外籍移工適用勞基法的理由,包括外籍移工乃於境外締結勞雇契約之境外僱用,惟深究外籍漁工的實際提供勞務之地點,卻係在懸掛台灣船旗的漁船上。是以縱使外籍漁工係於我國境外地點簽署勞動契約,其契約履行的場所仍是在我國籍漁船上,船隻懸掛台灣船旗,屬我國領土之延伸,當有我國勞基法之適用。而依法行政是最低原則,是以本議題非政策問題,而應回歸法律適用問題,行政機關若認有實務上有適用之困難,應依法修法,而不是透過部會函釋或新聞稿擅自將遠洋漁工排除於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故在未經正式修法前,現行法律即應完整適用,現行行政機關將遠洋漁工排除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外之處理難謂合法,本質上當屬違法行政。
境外僱用導致遠洋漁工之勞動條件惡化
邱副教授接著以具體案例與法條說明,指出這種行政作為不僅導致外籍漁工長時間超時工作、工資遠低於我國勞基法所定之基本工資,卻無法依勞基法主張權利之保護,致使直接落入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強迫勞動指標之一:「苛刻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就漁工的國籍間的差異,此造成同一艘台灣船旗的遠洋漁船上,台籍漁工適用勞基法,外籍漁工卻適用行政機關制定的低標準規範,形成「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此外,雖由就業服務法和漁業法所建構的聘僱雙軌制確實存在,但由此制度的歷史沿革可知,其本意在於引進遠洋漁業的補充勞動力,而不在於提供另訂遠洋漁業勞動條件標準的法源,更遑論排除勞基法中的基本工資與工時保護,目前遠洋移工的基本工資從450美元「調升」為550美元,但實際上與我國現行基本工資折合約878美元相比,漁工仍處於被剝削的處境卻被當成政策成果,實屬諷刺。
與談和討論
本場次之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林良榮副教授指出,遠洋漁工是否適用勞基法,其實牽涉到我國整體勞動法體系的制度設計與歷史演變。但林副教授強調,無論是否認同外籍漁工有勞基法之適用,都不應排除其他勞動法的保障。且台灣的勞基法因與多數法律高度聯動,稍有變動即會影響整個法律體系,是以更應審慎處理適用對象問題,並警示若不隨時調整勞基法之適用對象與規範內容,將導致勞基法的功能失效。林副教授並進一步解析台灣勞基法的發展歷史,指出勞基法本質為一種管制型立法,過去乃透過公告逐步擴大適用對象,反映出國家以人(國籍)與工作(行業)為基準進行差別管制的治理思維。在此脈絡下,外籍遠洋漁工處於「外國人與海上勞動」雙重邊緣地位,形成制度上最複雜、保護最薄弱的群體。現行所謂「境內與境外聘僱」制度原意僅在於人力引進政策,但在實務中卻被錯置為勞動條件適用的區分依據,造成法律適用體系混亂。並指出原應由勞基法涵蓋的基本保障,被切割進不同系統,導致遠洋漁工權益依其聘僱模式、海域區分而有天壤之別。而現行制度卻未能處理漁工整體社會保障與勞資爭議等問題,使得遠洋漁業治理僅停留在「個別勞動關係」的處理層次,形同僅以片面政策支撐整體結構,潛藏嚴重人權風險。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紀惠容委員則從監察與人權政策角度出發,指出法律與主管機關混亂之切割是導致遠洋漁工之權益保障不足之最大問題,並列舉數據指出,目前有超過1.8萬名境外聘僱的漁工未受勞基法保障,即使在同一港口(如屏東東港)工作的漁,卻因為境內、境外聘僱的不同導致適用不同勞動標準,進一步造成薪資待遇與勞動保障顯著差異,此亦是導致逃逸與失聯的結構原因之一。紀委員最後進一步呼籲政府應從薪資提升、Wi-Fi通訊、進行人權盡職調查等面向,推動具體改革,真正落實C188精神,縮短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間的落差,避免遠洋漁工持續處於勞動保障的灰色地帶。
而施逸翔資深研究員則以人權工作者的實務經驗指出,聘僱雙軌制是造成遠洋漁工處於高強迫勞動風險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他直言,從2015年至今政府雖推動多項改革措施,但皆未觸及雙軌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未有效保障遠洋漁工的基本勞動權利,其主張應徹底廢除境外聘僱制度,讓所有在台灣船旗之下工作的外籍漁工全面適用勞基法。此外亦強調兩公約施行法已明確要求政府保障所有境內人員之人權,政府若公告排除勞基法適用,將會構成對兩公約保障人權義務之違反。
最後凌怡華執行長則從國際法與實務觀察出發,強調海上勞動的法域錯綜複雜,但不應成為人權保障真空的藉口。並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早已明定船旗國對懸掛其船旗之船舶應負完全的法律責任與有效管轄義務,因此不論遠洋作業多遙遠,船上勞工的人權皆應受到法律保護。凌執行長指出台灣作為規模不大的國家,反而應利用這種靈活性成為制度創新的試驗場,提出改革性方案,台灣亦應主動承擔國際責任,消除制度縫隙,不應再容忍「看不見就不存在」的剝削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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