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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側記|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週年與強迫勞動禁止 學術研討會--場次一:台灣移工制度是否違反國家消除強迫勞動之人權義務?
2025-04-30
活動名稱|2025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週年與強迫勞動禁止學術研討會──場次一:台灣移工制度是否違反國家消除強迫勞動之人權義務?
日期|2025年4月30日
地點|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人社三館HC104教室(中文實體),以及同步線上(英文口譯)
主講人|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與談人|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王幼玲(監察院監察委員)、林小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主持人|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活動連結|連結
活動相片|連結
活動錄影| 連結
活動實錄(開放下載)|連結
主辦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 (ICCS)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側記作者|吳易儒(陽明交大科法所碩士班)
所屬子計畫|遷移、不平等公民、批判法律研究
子計畫主持人|劉紀蕙、邱羽凡、潘美玲
在本場次的專題演講中,主持人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開場即分享近期一件移工職災案件,該案件中移工面臨只有完全不加班與加班無限時的兩種選擇,然而為了在微薄薪資外賺取加班費,移工只能選擇加班無限時,最終導致職業災害發生。該案例凸顯本場次核心議題:強迫勞動中的意願及能力模式,究竟何謂移工真正的選擇與自由?主講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雅雯老師則從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下稱ILO C29公約)出發,探討台灣移工制度中的強迫勞動的風險,並針對台灣現行法制及法院實務見解提出批判性反思。
強迫勞動在台灣的隱形化
雅雯老師指出,即使國際上早已關注我國強迫勞動的現象多年,例如2020年34個跨國NGO聯合呼籲台灣改善遠洋漁工處境,並落實ILO C29公約的意旨,但我國勞動部卻長期認為現行法制已涵蓋ILO C29公約的所有核心標準,而忽視我國存在強迫勞動的問題。然而,根據2022年ILO的報告,全球有超過2500萬人受強迫勞動影響,其中半數位於中高所得國家,主要集中在建築、農業、漁業及家戶照護等產業,正是台灣引進移工的產業,尤其移工遭遇強迫勞動的風險是非移工的三倍。我國移工壟罩在強迫勞動高風險的現狀與政府的樂觀說法形成明顯落差,凸顯我國人口販運防制與強迫勞動消除的現行法制,及勞動主管機關的政策推動,與國際標準仍有距離。
為何台灣應實踐ILO C29號公約?
儘管台灣並非ILO會員國,也未批准ILO C29公約,楊雅雯助研究員主張該公約在我國仍具有法律上與政策上的拘束力。不僅因ILO C29公約被視為國際習慣法,更因聯合國人權體系中的各條約應整全地詮釋,當聯合國條約機構在兩公約一般性意見中引用ILO核心公約的內容,以作為兩公約的解釋依據時,該等標準即應成為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的我國應負的人權義務之一。
因此,無論台灣是否為正式會員,ILO C29公約所揭示的國際勞工標準都應納入台灣法律秩序的一部分,這是台灣作為主權國家應有的法治自覺。台灣在被中國排除於國際組織體系的情況下,更應主動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實踐「世界的台灣」與「人權的國家」的理念。
不自由勞動的兩種理論模式
雅雯老師在本次演講中進一步區分兩種對「不自由勞動」的理解方式,並直指以「意願」作為區辨強迫勞動的制度性問題。首先,傳統的自由主義觀點認為只要個人在沒有遭受脅迫、暴力或欺騙的情況下自願工作,即可視為自由勞動,將強迫勞動的判斷標準限於「違反意願」與「懲處威脅」,屬於「意願模式」。而受到沈恩與馬克思主義的影響,另一種「能力模式」認為真正的自由需建立在實質的選擇能力之上,若個人處於赤貧與制度性脆弱的處境,即使表面自願接受工作,其實是「無選擇中的選擇」,難以稱為自由。
雅雯老師指出,ILO C29公約的文字定義基本上採意願模式,但隨著實踐的演進,ILO專家委員會的建議逐步傾向能力模式,例如要求提升移工拒絕剝削的能力及改善處境的選項,而非僅僅打擊明顯的脅迫行為。基此,在能力模式下思考如何消除強迫勞動,不僅需要全面性的勞動法令的保護,建立工作與生活條件的最低標準,始能減少人因為經濟危脆進入惡劣工作的可能性,亦應遵守公平招募一般原則,避免海外移工因為高額的國際遷徙費與招募費而落入現代債務拘束的困境,政府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落實招聘與仲介費用由雇主負擔的移工聘雇原則。
台灣法制與司法實務在消除強迫勞動的侷限
台灣現行法制對於強迫勞動的處罰力道顯著不足,難以與國際標準接軌。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的成罪案例往往是被害人受到長期的剝奪自由,伴隨大量的身體凌虐,強制搾取勞力反而非必要,台灣司法對於奴隸的想像不再視為一種生產模式,而是一種失去尊嚴的比喻,致使本罪失去了處罰最惡劣形態強迫勞動的性質。勞基法第5條禁止強迫勞動的規定則源於蔣介石政權的反共意識形態,政治性重於實質性,實際上並未發揮消除強迫勞動的功能。
2011年新竹地方法院一起人口販運案件凸顯台灣司法實務對強迫勞動的制度性忽視。多位移工陳述招募過程中面臨不實承諾、惡劣工作與生活條件、護照被扣留等情形,明顯符合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指標,法院卻以移工「知情同意」為由判決被告無罪。法官認定移工自願簽署文件且未遭脅迫,否認強迫存在,並以「市場行情」合理化業者超收費用與高利放貸,否定債務約束成立,甚至認為仲介並非雇主,未直接剝削勞力不具法律責任。判決援引移工簽署的中英文薪資切結書作為其合法同意的依據,無視部分移工無法讀取英文的語言障礙,並認為菲律賓政府既未對造假文件盡查證義務,我國即不應處罰仲介業者。法院在判決中甚至指出,因本案的移工適用勞基法,導致雇主人事成本提高,仲介無法向雇主收取的費用只好向移工加收。法院雖在判決中引用ILO C29公約,卻認為移工的經濟壓力不構成強迫,將「知情同意」當作唯一判準,忽略公平招募原則與勞動條件標準,抹除移工於制度性不平等中的脆弱處境,反映司法對勞動人權的輕慢與懈怠。
最後,雅雯老師提到,我國法院與政府往往以移工的意願來回應改善我國移工制度及強化移工選擇能力的訴求,然而「免於剝削」與「選擇能力」在制度上息息相關。強迫勞動自古以來是剝削邊緣族群的生產模式,其盛行往往有制度的間接支持,而非僅是少數惡劣雇主的犯行,所以國家對消除強迫勞動有非常強烈的人權義務需要承擔。
與談與討論
本場次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翁燕菁副教授提出,勞動部在我國建立與推行消除強迫勞動法制與政策中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建立跨部會小組協調協作,在制度上則應針對涉及強迫勞動輕重不一的情狀,訂立不同的處罰規範,避免遺漏邊緣案件。王幼玲監察委員則分享監察院近年調查移工受強迫勞動的案例,直指當前我國的行政措施無法解決制度上移工受到強迫勞動的風險,呼應主講人提及我國法制及主管機關力有未逮之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林小刊檢察官則從偵查人口販運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指出法院對於該等案件定罪率低的因素,包含取證困難、被害人難以對外求助或說詞反覆,以及司法人員不熟悉人口販運罪的情形,提供理論與實務接軌的更多思考。針對樣態不一的強迫勞動,邱羽凡副教授提出應如何聚焦立法?雅雯老師指出,對於高風險的強迫勞動行為,例如扣留護照,也許得以危險犯的方式訂入刑法,將構成要件更細緻地拆分,以規範典型的強迫勞動風險行為。翁燕菁副教授則強調實證研究對歸類強迫勞動樣態的重要性,說明在討論修法與立法前,應先了解實務上各式強迫勞動的情狀及個案背後的其他弱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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