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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側記|「貿易政策與勞動權益的競與合」 從強迫勞動治理看見貿易政策與勞權保障的新關係

2026-06-29

講座側記|「貿易政策與勞動權益的競與合」

從強迫勞動治理看見貿易政策與勞權保障的新關係

【主辦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ICCS-NYCU)子計畫三「遷移、不平等公民、批判法律研究」

【主持人】    

邱羽凡 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主講人】

林映均 副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與談人】

陳言博 律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凌怡華Bonny Ling 博士|Work Better Innovations執行長

【側記作者】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詹耀騏、潘伊琳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蔣佩芸

活動連結

活動相簿

 

2026年6月2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ICCS)子計畫三「遷移、不平等公民、批判法律研究」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共同舉辦「貿易政策與勞動權益的競與合」講座,由ICCS子計畫三主持人邱羽凡教授主持,邀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林映均副教授主講,並由Work Better Innovations凌怡華執行長,以及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陳言博律師與談。本次講座延續ICCS子計畫三長期對移工處境、勞動權益與全球供應鏈治理的關注,從國際貿易法出發,說明勞動權益如何逐步進入貿易協定與供應鏈治理,並進一步討論強迫勞動治理對臺灣出口產業所帶來的制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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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映均副教授:當勞權成為市場進入條件,貿易規則正在改寫供應鏈

💫勞權從貿易體制邊緣走向規範核心

國際貿易規範大致可分為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的多邊體制,以及雙邊、區域貿易協定所形成的規則網絡。在早期多邊貿易體制中,勞動議題並不是貿易規則的核心。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為例,其主要目標在於推動貨品貿易自由化,並未明確將勞動權益保障納入規範。即使勞動議題可能透過公共道德等條款被間接討論,也仍比較像是例外,而不是會員國必須遵守的義務。

💫美國與歐盟如何推動勞權義務化

由於多邊貿易體制難以推動完整的勞工條款,美國與歐盟便逐步透過雙邊、區域貿易協定處理勞動議題。美國關注的是不同國家對勞工保護程度不一,是否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因此,美國要求締約方落實國內勞動法,避免企業透過壓低工資、延長工時或忽視勞工權益來降低生產成本,進而取得價格優勢。相較之下,歐盟則較強調與國際勞工標準接軌,透過貿易與永續發展專章,要求締約方尊重或推動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這也說明了當勞權意識進入國際貿易法的領域,既涉及市場競爭,也涉及人權與勞動保障的發展。

💫貿易制裁與供應鏈治理下的企業責任

過去貿易協定中的勞工條款,多半要求國家制定並有效執行國內勞動法;但近年美國與歐盟的新措施,已更直接要求企業說明供應鏈來源、產品生產過程,以及是否涉及強迫勞動。以美國為例,從《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第 307 條到《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可以看出美國長期以貿易制裁打擊強迫勞動產品進口;新的制度更透過舉證責任的轉換,要求進口商主動證明供應鏈未涉及強迫勞動。

💫強迫勞動治理與全球供應鏈重組

當勞權保障與貿易制裁結合,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也會開始在意合作對象是否善待勞工、是否合理管理移工,以及是否存在強迫勞動風險。若企業被列入高風險名單,或其產品因強迫勞動疑慮遭海關扣留,便可能失去進入跨國供應鏈的資格。因此,這類制度不只是要求企業改善勞動條件,也可能迫使企業重新選擇合作對象,進而改變全球生產網絡。換言之,勞動權益已逐漸成為具有強制力的市場進入條件。

💫巨大案之後,臺灣出口產業的勞權課題

在新的貿易規則下,臺灣企業不能只關注產品能否順利出口,也必須回頭檢視移工是如何被招募、如何進入工廠,以及工作現場與供應鏈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風險。若企業無法說明這些問題,未來不僅可能面臨產品遭海關扣留,也可能影響其進入國際市場的能力。以巨大案為例,其並非臺灣第一次面對強迫勞動與貿易制裁的壓力。早在遠洋漁業領域,臺灣就已經出現被美國海關關注的案例。因此,相關問題不應只被視為單一企業的危機處理,而應放在臺灣供應鏈治理與貿易談判的脈絡下理解。尤其在臺美貿易談判與對等貿易協定的背景下,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管制、供應鏈資訊揭露與移工保障,都可能成為臺灣必須正面回應的政策課題。因此,對臺灣企業而言,勞權治理已不只是企業面對外部壓力時的被動回應,而是臺灣出口產業必須重新思考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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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怡華博士:臺灣需要主動建立可信賴的供應鏈治理力

與談人凌怡華博士指出,當代全球供應鏈治理使貿易、人權與勞動權益等領域的議題產生交會,勞動權利逐漸被納入國際貿易規範與競爭條件之中,成為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凌博士以Giant的 WRO案為例,說明台灣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並非突然出現,也不限於單一產業。她強調,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 在此案中確定的五項強迫勞動指標中的三項——債務奴役、剋扣工資和過度加班——經常同時出現。其中,向移工收取招聘費更是造成強迫勞動風險的主因。

面對此一情勢,凌博士提出三個思維轉向,作為台灣主動因應挑戰的方向。首先,台灣應將貿易視為一種價值選擇,主動清理供應鏈,使人權盡職調查與勞動權利保障成為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全通行護照」(意思是它可以進入各種市場,就像全通行護照可不受限制地進入不同國家一樣)。透過可信的供應鏈治理機制,降低產品進入美國、歐盟等主要市場時遭遇進口限制或供應鏈排除風險。其次,我們都應該認識到,強迫勞動風險是全球共同問題,而非僅存在於亞洲製造業,藉此促進各國在貿易關係中相互學習,共同提升勞動標準。最後,台灣須正視人口下降與勞動力短缺的現實,將移工權益保障納入產業競爭力的整體思考之中。

凌博士強調,台灣目前的制度缺口並不在於缺乏軟法指引,而是欠缺強制性人權盡職調查的法律架構。因台灣無法完全透過一般國際組織路徑吸收國際標準而更需要主動學習如何將國際人權與勞動標準轉化為國內法律架構與企業實務,因為勞動權益保障不只是人權要求,更是台灣維持產業競爭力與國際市場信任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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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言博律師:CBP 執法下的企業責任與供應鏈溯源挑戰

與談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陳言博律師從企業法遵與國際貿易法的角度出發,討論勞工權益在貿易關係中的角色轉變。過去勞動權益多半被視為抽象的人權概念或市場准入障礙,如今已內化為跨國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的商業準則與法律義務。在這波供應鏈重塑的變革中,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執法機制整合國土安全部、司法部等多個機構,形成強大的跨部門監管網絡,並採「舉證責任倒置」,要求進口商必須自行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其產品供應鏈無涉及強迫勞動,只要有合理懷疑的跡象,CBP即可發布暫扣令(WRO)扣押貨物。

由國際終端市場向下施加的壓力,迫使企業必須將勞工權益落實於公司治理,董事會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必須深度參與,建立嚴格的預防措施與內部規範。企業不僅需對每一個零件與原料的來源進行極深度的溯源管理,更需透過合約條款,將舉證責任與合規要求層層向下傳遞給供應商,特別在移工管理層面,應防範跨國仲介導致的債務拘束,並保障其合理薪資、住宿條件與行動自由。當前全球貿易規則已走向強調互惠與多重審查,台灣企業正面對出口管制、ESG規範與人權法規交錯的複雜局面,台灣的供應鏈廠商與政府是否已做好充足的培訓與應對準備,將決定在地產業未來能否持續立足於全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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