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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主題|科技監管:科技業在全球供應鏈中的商業與人權保障
日期時間|2023年5月3日
地點|線上舉辦
主持人|凌怡華博士(Work Better Innovations執行董事、英國諾丁漢大學高級研究員)、邱羽凡副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主講人|Dr. Lisa Hsin(牛津大學法學院企業與人權研究員、牛津大學科珀斯克里斯蒂學院 初級研究員、新加坡國立大學 兼任研究員)
活動資訊|連結
側記作者|黃品慈、張文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主辦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台聯大文化研究國際中心、台聯大系統亞際文化研究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本學期由凌怡華博士(Bonny Ling)與邱羽凡副教授共同開設的「供應鏈企業責任與國際人權」課程,邀請到Lisa Hsin博士(牛津大學法學院企業與人權研究員、牛津大學科珀斯克里斯蒂學院初級研究員、新加坡國立大學兼任研究員)前來,就「科技業在全球供應鏈中的商業與人權保障」的問題進行演講。
此主題著眼於科技業全球供應鏈中,在科技公司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同時,也可能對人權產生負面影響的問題,對此,2011年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提出國家和企業應進行立法和採取盡職調查的標準,Dr. Lisa Hsin以自身擔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下B-Tech專案所進行的研究,提出相關分析。
◎科技是把雙面刃/從「供應鏈」到「價值鏈」


Dr. Hsin開場指出,我們日常所使用的每一部3C設備,都可能隱含對另一個人的剝削,且這是可追溯的,人民稅收可能直接為這些商業活動提供資金,我們與科技公司不僅是生產者、消費者的線性結構,而是「價值鏈」上環環相扣的主體,有責任共構新方法來規管科技業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無可諱言,基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要把新科技定為監管對象有相當難度,然而,若無國家介入監管,資訊不對稱之窘境將持續存在,而無從得知科技公司掌握之資料範圍與程度。


Dr. Hsin表示必須持續與學者、社會對話,「教育宣導」在技術監管扮演要角,當民眾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益,將可提升社會意識,並促使投資者發揮監督的力量,呼籲公司進行盡職調查(DD),進而帶動法規的施行及執行。另一必須克服的議題在於「監管落差」,不僅需要考慮現行法律的有用性,還必須識別既有法規衝突的部分,事實上部分現行法得作為有用的工具,英國現代奴隸法利用「董事職責」之公司法上規定要求公司進行有效披露即是一適例。
◎各國關於管制跨國企業及其供應鏈之規範


Dr. Hsin接續說明,目前用於管制跨國企業和其供應鏈的法律工具,包括國際法中關於勞工權利的協議,而國際貿易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私法則主要受到管轄權的限制,契約是其中一種例外,但也可能成為公共問責不足的原因,因此近年來帶有跨境效力的國內法更加普遍;另數位服務法和數據保護法規也是管制的重要手段。


Dr. Hsin介紹一系列由國家訂立而具有域外強制性之人權盡職調查規範,在這些規範中,法律要求較高者,其適用的公司範圍往往較小,至於供應鏈覆蓋範圍較廣者,其法律要求缺乏具體指令,又在執法或法律責任方面承擔更大風險的立法例中,其司法部門對法律的解釋似更加限縮。以英國現代奴隸法為例,該法重點在於透明度和揭露,雖其報告義務較輕且無強制要求,但因公司董事簽署報告後可能承擔個人責任,因此公司不敢不遵守,然該法對報告內容缺乏審查和強制執行機制,故效果有限;至於法國警戒義務法強調供應鏈中之企業應了解、控管其商業行為對人權、環境和健康安全的影響;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的範圍和要求則比其他國家更加嚴格具體;歐盟及其他國家諸如挪威、奧地利、比利時、荷蘭、芬蘭和盧森堡亦有類似立法,因此企業應了解這些法律的要求,以確保其遍及全球的商業活動之社會責任與合法性。


◎協助科技公司因應技術監管:「#UNGPs指南針」
 鑑於各國監督機制之多樣性,聯合國B-Tech項目提供科技公司之政策制定者一因應技術監管的圖像,稱為「UNGPs指南針(Compass)」,指出制定相關規則的四階段過程:(1)問題的範圍界定和識別;(2)監管落差分析;(3)確立監管途徑;(4)利害關係人持續的參與、監督及評估。Dr. Hsin並提示,依照UNGPs之建議,科技公司所採取之方法必須是反覆(iterative)、授權(enabling)且具有滲透的(penetrating)。


◎綜合討論:「供應鏈企業責任與國際人權」的監管、挑戰與我國法律遵循
在Dr. Hsin精采演講後,與會者的綜合討論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向:一為關於監管技術細節之提問,二為科技監管的挑戰,三為我國之法規遵循。
首先,關於監管技術與細節,凌怡華博士提到日本採用之「業界自行規範」模式,並進一步詢問該模式之有效性,對此Dr. Hsin認為此模式之採行與日本的社會經濟背景有關,日本欠缺歐洲早於1990年建立之企業社會責任(CSR)基礎,以至於企業對於管制高度抗拒,然她認為最終還是必須訴諸國家規範。
本門課修課生張文祈同學則針對現行規範中未把中小企業納入之合理性提出疑問,Dr. Hsin表示,必須承認把中小企業納入規管具有難度,法規範圍(窄或廣)和規範強度(嚴格或寬鬆)必然有所取捨,且須兼顧商業上可行,但仍可從軟性的規範(譬如CSR)做起,此外,技術監管及供應鏈相關法規亦會藉由「涓滴效應(Trickle-down effect)」擴及中小企業,影響之大小與供應鏈商業狀況有關,若供應鏈穩定則影響較大。


本校科法所校友、目前於英國倫敦King's College攻讀LL.M吳典融問到,若我國公司若不提出永續報告,是否會面臨任何責任?如證交法上刑事責任的規定?Dr. Hsin表示,首先,若不當呈現資訊,實應負契約上責任。另證交法開始逐漸注意到商業與人權責任,這是一個很好的工具,然而是否需要課與刑事責任呢?Dr. Lisa認為以現階段而言,傾向先透過「股東、投資人行動」來促使公司作為,除具有教育效果外,也較為循序漸進。


其次,許多與會者及提及技術監管之挑戰及擔憂,包含立法過程耗時、法規監管密度提高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及競爭力下降,另有對於企業可能透過調整商業模式以規避規範之擔憂。Dr. Hsin表示法規確實存在負面影響,然人權是大家的事,相關規範之制定旨在促進每間公司、每個契約都付出相同的成本,而具備相同的競爭基礎。另外,根據她的研究,若不遵守相關義務會影響獲利甚至造成財務風險,則企業多會認真對待,舉例而言,在歐盟企業永續性盡職調查指令草案中訂有義務違反時以公司營業額為標準實施經濟制裁之規定,而事實上目前國外企業對於相關法規之遵循十分重視,有關單位如永續、法務部門之自主性亦隨之提高(有預算而能控制議程),促使人權保護更有效落實。
其三,關於我國之法規遵循,邱羽凡老師詢問,面臨英國、澳洲等法規,與外國公司有生意往來的亞洲、台灣公司,應該如何遵守所有國家的法規?Dr. Hsin表示雖然各國法規不同,但欲達到之目標一致(即追求透明化),若能滿足最嚴格的規範,理論上就會符合所有法規。具體而言,台灣公司目前會面臨的應是揭露相關文件及資訊,譬如外國母公司會詢問工廠僱用移工之狀況。


最後,劉紀蕙教授說明,我國漁業(權宜船)、詐騙產業長久以來存在勞動剝削之問題,至今仍未獲很好的解決,顯示台灣欠缺人權意識,相關規範在我國是否能發揮影響,劉教授非常憂心。本門課修課生張書爰同學也進一步詢問應如何將相關規範及概念「轉譯」給非法律人(其他部門),Dr. Hsin除說明相關規範之目標是監管科技公司外,也再次提及法律雖必要但並非唯一解答,人權之維護係一 ”patchwork”,「工具箱」和「智慧組合」(smart mix)之概念很重要,需運用不同方式來監督落實,其中「教育」尤其關鍵,轉譯上應可從所有人都可理解的公平正義之概念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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